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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12号原文(财税2016年12号文件第一条)


市税务局回12号复文件: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2、附加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一条金第一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条第一条2016年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文件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12号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原文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财税纳义务人,第一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原文不超过10万元(2016年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财税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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