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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制度(优先股制度与股东权保护)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商业银行于2014年股东开始发行优先股,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然而一直以来与,优先股基本都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发行通道不够畅通。


考虑到此前将新三板挂牌作为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银行一级资本补充,在符制度合相关要求基础上,前述两部门近日正式发布实施《中国银保监制度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保护)》。


此外,结合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市场情况和监管保护经验,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优先与股发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股定价应充分反映其风险属性,充分揭示优先股其损失吸收特征,有股东利于保障优先股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内市场健康发展,增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可持续性。


据优先股介绍,本次修权订的影响范围是非上市银行。中国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都是非上市银行,根据相关规定,股东人数累计权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标准,经过本次修订,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前提下,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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