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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汇总-财行税篇 (4)

1.投入到合伙企业的投资款,记入实收资本的和公司一样也需要减半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吗?

答:国税发[1994]25 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制企业没有注册总资本,其出资额与公司的实收资本本质不同,按一般合伙企业的会计核 算办法,合伙人出资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与“实收资本”科目性质不同,“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中记录的资金属于合伙人出资份额,而“实收资本”科目中记录的属于企业资本。

针对此问题,总局 12366 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答复为: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2. 单位的住房,给职工住,需要交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税〔2000〕125 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对出租给职工的住房,可以享受房产税免征政策优惠。

3. 单位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投资成立子公司,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

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投资, 相当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需要缴纳的相关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


4. 我们公司刚接手了一个新公司,发现这个公司 5 年没有申报交残疾人保障金,现在我们接手后,有什么影响吗?税务局会让我们补交之前的残疾人保障金及滞纳金吗?对我们有什么处罚吗 ?

答:根据财税〔2015〕72 号第十六条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20 人以下(含 20 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财税[2017]18 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进行扩大,由在职职工总数 20 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 以下的企业。

根据财税〔2015〕72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因此,你单位应对照上述条款,确认是否符合免征条件。

5. 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如果缴纳,该契税能不能到工程结算了再缴?同时,配套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财税〔2004〕134 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成交价格中包含的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纳税义务,缴纳税款,不能延后。

同时,根据财税[2006]162 号规定,从 2006 年 11 月 27 日起,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合同中载明的配套费,需要缴纳印花税。


6. 与房屋相连的下水道是否计入房屋价值征收房产税?室外泳池、玻璃暖房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地字[1987]3 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有墙或两旁有柱,能遮风避雨,人们能够生产工作、居住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筒、水塔、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对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但对附属设施的的 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价值是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接管算起。

7. 一块土地价值 100,上面有 4 个建筑物,其中 3 个建筑物出租,一个自用,请问自用的房屋房产税计税基础,含土地价值怎么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 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及总局对该文件的解释,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正常情况下,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即全部土地价格)。但对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8. 个人代开出租非住房专票,教育费附加享受 10 万以下免征的优惠吗?

答:享受免征。

按照财税【2016】12 号文件的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问:如果是小规模企业月销售未超过 10 万(含代开专票),是免征教育费附加的吧?

答:是的。小规模企业是按月或按季统计销售额的。

9. 我们的房屋租赁业务已经停止了,土地使用税还用缴纳吗?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房屋是否使用, 均需要城镇缴纳土地使用税。


10. 购土地的印花税、契税计入土地成本还是当期损益?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因此,购入土地交纳的契税属于相关税费,应计入土地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第一条规定: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因此,产权转让书据合同的印花税,直接在当期损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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