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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促销费之类税收编码(开票劳务费税收编码)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高速发展,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有力助推器。


不过,当前相关市场规制、法律法规并未跟上经济活动形式快速演变的步伐,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出现了大量的市场乱象,偷税漏税案件频发,阻碍了相关新业态的公平健康发展。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民进中央)在提交的《关于完善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税收征管制度体系的提案》中指出,当前,网络直播营销等新型经济活动中,各种纳税要素难以界定。


对此,民进中央建议,应该从多环节强化源头管理,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核定征收,加强大数据分析及成果利用,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以此完善网络直播税收征管制度体系。


网络直播税收难题频出


当前,互联网平台使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多元化、纳税主体模糊化,主体收入难以划分具体类别。出于税务规划需要,网络直播个人通常办理名义上用于对外签约的工商实体,表现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形式的“工作室”,网络直播个人与其所登记的法律实体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尚无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从而给其转换税目带来空间。此外,线下、线上多主体进行跨地区的经济交易较难确定经济交易属地,从而给纳税地点的界定造成困难。


民进中央指出,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整体税收制度改革与举措正朝着提高“直接税”、降低“间接税”比例的方向迈进。从法律法规层面看,虽然当前直接税的名义税负不低,但在征管层面却对网络直播的“工作室”个人所得税普遍进行核定征收,核定所得率偏低,将会弱化政策效应。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地区财政返还可能还会助长灰色避税。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或建设网络直播营销村等目的,在注册开票、核定征收、日常管理等方面为网络直播设立工作室给予便利,并对网络直播在注册地缴纳的税款地方留成给予返还。部分中介机构借此提供代理注册、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服务,为灰色避税行为推波助澜。


建议从源头强化管理


民进中央建议,从市场主体登记环节开始强化源头管理。


比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增加“现代服务业-网络直播”细分行业,税务部门赋予其专门的“税收编码”,明确对应的经营项目。市场监督部门在登记相应的市场主体时,应当要求其申报实际经营项目并在营业执照中予以载明,在从事直播的直播间必须挂证经营。对于网络主播将工作室设立于某地但实际经营地点常年在其他地方的,应按劳务发生地原则认定纳税地点。


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严控地方财政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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