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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代销账务处理)


今日小好将围绕2018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收入”进行讲解,详细阐明汇缴收入的涉税补救方法,帮助会计们分块应对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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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自查涵盖的范围


一、日常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


由于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同,一个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于另外一个企业来说可能是其他业务收入。如: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企业也可能有些剩余房屋出租收入,此房屋出租收入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对于租赁行业来说就属于主营业务收入。


因此,确定一个企业的收入是不是主营业务收入,关键是要看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日常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日常收入。如:工业企业销售的边角料收入等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四、非日常业务收入的确认


主要包括:手续费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违约金收入、取得的补贴收入、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收入、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收入、代销收入、分期收款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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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补救


在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当做好以下一些方面的补救措施:


一.日常收入方面


收入是否全部确认?是否存在未开票收入?企业应当做到:


1>全面梳理企业的全年收入情况,检查企业有无未确认收入的部分,是否存在未开票收入。


2>通过往来账检查有无未开票收入。


3>通过企业资金流水检查有无未开票收入?


4>通过其他途径检查有无未开票收入。


二.企业其他收入方面


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手续费收入: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取得手续费收入未确认的情况。


【核查建议】检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情况。


2是否存在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情况。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是否存在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的情况。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是否存在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的情况。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是否存在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况。


【核查建议】


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6是否存在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况。


【核查建议】


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7是否存在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情况


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汇缴过程中,要注意这么多的涉税问题:票量突增;存货周转、成本费用、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同比变动不一致;往来挂账与收入、成本同比变动等等。


这么多问题,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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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存在代销收入未确认的情况


委托代销商品分为支付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代销商品发出后,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受托方将代销商品销售后按照已售出商品的数量、金额向供货方结算,未售出的部分商品的所有权仍属委托方。


税法规定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后确定收入实现。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国税函〔2008〕875号)


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法中没有对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专门进行规定,所以在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没有退货的权利,则会计处理与普通销售没有区别,应当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如果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会计制度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时将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退货期满或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9是否存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


如果企业存在分期收款销售情形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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