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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相关规定,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35元/人次(含检测试剂),10人混检和5人混检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10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1年12月15日起执行,疫情期间有效。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310号)、《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17号)、《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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