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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借款给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无偿借贷行为视同销售)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




01




1企业无偿提供借款,不论对方是个人还是股东还是其他个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2.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间的的无偿借款,需要视同处理缴纳增值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注意:




1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由于没有收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2.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3.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02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针对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规定中,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贷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自然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产生收入,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款




03




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享受该项优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通知自发布之日2019年2月2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




(3)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集团以外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能否免征增值税仍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4)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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