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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代理(骗取出口退税罪单位犯罪)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1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致函东城区税务局。函中明确该院在永鼎公司与爱德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爱德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公楼三座822单元办公地产及823单元办公地产进行拍卖。竞买人北京富古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竞得上述房产。根据有关规定,请核算爱德公司上述两处房产在财产拍卖环节应缴纳的税费及明细,并出具《协助扣税通知书》。


2018年6月28日,东城区税务局向城阳法院作出被诉《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该局对北京富古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购买的爱德公司上述涉案房屋过户中的涉税问题进行了核算,经核算认定原房产所有权人爱德公司在本次房屋产权变更中应当缴纳各项税费合计2377583.38元,应从城阳法院专用账户中转出缴纳入库至东城区税务局特缴库税款专用账户。2018年7月3日,城阳法院将所涉税款汇入了东城区税务局的指定账户。


2018年12月14日,永鼎公司因少领取执行款2377583.29元就《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北京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8年12月21日以永鼎公司所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给永鼎公司。永鼎公司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北京市税务局“京税复不受字(2018)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决北京市税务局予以受理。此后,永鼎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东城区税务局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法院判决

对于第二次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相对人可针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也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但不得针对两个行为均提起诉讼,否则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亦会导致同一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及行政复议机关重复评价的可能性。本案中,针对被诉《协助执行通知书》,永鼎公司已经针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其提起本案之诉时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其又针对原行政行为被诉《协助执行通知书》提起诉讼,明显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故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请求撤销东城区税务局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起诉。





三、法律分析

(一)复议诉讼二选一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有选择救济程序的权利,既可以走复议程序,也可以走诉讼程序,但不能同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此乃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也。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程序是不可逆的,选择了诉讼就不能再回头去申请复议,这是由司法终极性原则决定的。当然,当事人已经选择选择复议程序的,在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之前,也不能向法院起诉。


(二)复议决定作出后的诉讼救济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这里其实区分了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以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第二种是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第三种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诉讼请求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被告,如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应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即未维持亦未改变原行政行为,而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决定本质上也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如果要求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如果要求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应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因此,永鼎公司既可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北京市税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也可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西城区税务局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行政诉讼二选一


永鼎公司尽管依法享有两种诉权,但只能择其一进行救济,因为两种诉讼最终所指向的诉讼标的都是原行政行为。


当事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当然也直接得到了法律救济,不得再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当事人起诉复议不作为的,法院如果判决复议机关作为的,复议机关也会审查和处理原行政行为,待复议机关作出维持或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亦可根据不同情形提起诉讼;法院如果判决驳回要求复议机关作为的诉请,则当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诉原行政行为。就后一种情形,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复议机关因当事人超过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当然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就算起诉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法院也会驳回,此时,只要原行政行为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当事人当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


综上,对于不需要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选择申请复议固然可以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但如果复议机关超期未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为避免讼累,禾八兄建议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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