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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年15号文件官方(财税2012年15号文件内容)

税局官方解答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补贴按照什么缴纳个人所得税等20个热点问题



&


Q


企业于2021年12月购进了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就该设备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应在哪一年扣除?


A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该设备应在2022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Q


公司的土地和房产被政府征用,政府支付的货币补偿是否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


A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Q


一般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A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Q


纳税人在2021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进行加计扣除?


A


企业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Q安徽省注册成立十年的公司是否可以申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A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公告中所称新办纳税人是指2020年12月21日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登记日期。根据目前专票电子化试点工作进度,暂未将存量户纳入试点范围。因此,2020年12月21日之前成立的纳税人,暂不可以申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Q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可以享受到什么时候?


A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Q


纳税人提供病虫害防治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A


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Q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A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Q


纳税人非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A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Q


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补贴按照什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A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Q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Q


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咨询与经营所得中的咨询服务有何区别?


A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Q


纳税人注册成立的两家个体工商户均为查账征收,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A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Q


纳税人的兄弟姐妹选择不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该项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是否可以全部由纳税人扣?


A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Q


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A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


Q


纳税人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前,是否需要将单位安排的残疾人人数进行申报?


A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Q


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A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Q


灵活就业人员收到多笔社保费重复扣款信息,具体是什么原因?


A


税务是根据人社或医保传递的征集信息,加上缴费人的协议信息进行批扣,如果重复扣款是因为人社或医保的征集信息为多个月份或重复,可以在税务或人社医保大厅查询征集信息。如果缴费人通过掌上渠道:微信(安徽税务社保缴费)、支付宝(市民中心-税务-社保缴费)、皖事通缴费,可以在掌上查询。


Q


缴费人与银行签订个人委托扣款缴费协议缴纳灵活就业社保费,目前一直没有扣款如何处理?


A


从2021年12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银行批扣业务由税务部门新信息系统负责征收。目前税务机关正和银行就协议信息进行数据交互,已经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进行了协议扣款。如果缴费人没有收到扣款信息,为了更好维护您的权益,建议您采取多元化缴费渠道进行缴费,比如微信、支付宝、皖事通,操作简单方便。在微信上搜索“安徽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登录支付宝“市民中心”点击“税务”再点击“社保缴费”;登录皖事通点击“更多服务”在左侧“税务服务”里找到社保缴费的相关功能菜单。缴费人也可以在微信、支付宝查询个人委托扣款缴费协议是否有效,若查询不到,可新签协议。


Q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A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载体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转变为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您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冲回,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一张蓝字电子专票即可。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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