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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国有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国办发文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人民网厦门3月3日电 (张萌)近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据悉,《方案》旨在鼓励和引导当地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进一步拓展厦门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渠道。


根据《方案》,厦门本市行政区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须为已取得土地权证或用地批文等合法批准的土地,且符合厦门市空间布局规划相关要求等。


《方案》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经批准允许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为满足项目生活和商业配套需求,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时,可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8%的上限比例合理配建食堂、文体和商业等配套设施。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明确,租赁对象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而在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将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租金执行。


(责编:吴舟、张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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