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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走低评避税违法吗(买二手房做低总价避税违法吗)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中几乎都存在关于避税的约定。通常做法是在建委办理过户手续时约定一个低于实际成交价的价格,以减少缴纳的契税,双方签署所谓的“阴阳合同”;有的则是将实际价格分为两个部分,将不低于税收基准价格的部分作为房屋成交价,而将剩余的价款作为装修、补偿等费用,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司法实务中,房屋买卖双方产生纠纷后,往往会有当事人主张存在避税条款的合同因违法而无效,还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会主张避税条款无法履行,从而要求解除合同,以通过解除合同来达到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该类诉讼主张,律师结合“无效”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略作分析:


首先,合同无效是对合同效力最为严格的判定,考虑到合同本身缺乏有效因素而将合同定性为无效,如订立合同的主体缺乏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从二手房买卖合同本身来看,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目的在于出卖人获得价款、买受人获得房屋。从该角度而言,避税条款虽使当事人应缴纳的税费减少,损害了其他合法纳税人的利益,及有损社会公益,但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之间对于价款有真实约定,且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此,可以理解为,避税条款本身存在效力问题,但只要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的,只要该买卖合同不具备其他无效的事由,单纯以合同存在避税条款而主张整个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应该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之间就真实交易价款签订了一份合同,后又就避税签订了另外一份合同,即所谓的“阴阳合同”,当事人主张该种避税合同无效的,应当认定避税合同无效。如果仅签署一份合同,但将价格区分成交价和装修补偿价款的,将该避税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的主张可以成立。但主张整个合同无效的,法院不应支持。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


王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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