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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方式征收认定书(道路交通认定书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对交通事故有一个专门定义,指的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这就说明,某一事件成为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点:即①车辆(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都可以,且机动简易程序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有具体定义)②在道路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有具体定义)③因过错或者意外(有人将过错解释为故意或过失,但是认定书在现实生活中,故意用机动车去撞非机动车、行人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是否应该排除?)造成的④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是结果要件,同时具备或者有其一即可)的事件。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其实也就是我们大家平常所说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它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指交警部门综合运用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通过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作出关于事故事实、事故成因以及当事人责任结论的一系列交通事故证据调查工作。该项工作,必须由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或资格方式认定的交警以交通管理部门,也就是说,以交警队的名义作出。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初步结束的标志,就是当事人拿到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的时候。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即将进入下一步的损害赔偿问题解决阶段。


在事故处理工作中,交通事故当事人拿到事故认定书的时间限度到底是多少呢?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好回答,即便是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明确的条文规定逐条对照来细化,绝大数时间都不是具体的时间,都是有一定跨度的,而这个跨度主要是因为法条中对“日”的界定产生的,还有一个就是程序的问题。这也就是说,在这些处理时限中,这个时间后面的“日”,到底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要看法条的规定;如果是工作日,还要看具体的事故处理时间节点中间遇到了那种类型的节假日;如果是网上请求交警在线认定的,可能当天即时就能从网上收到认定书;如果是交警出警后按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则需要细算。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能会收到的时间问题,法条痴结合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整理如下,供朋友们参考:


简易程序处理中,当场制作送达,或在三日内制作并送达。


一般程序处理中,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送达,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送达;未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认定后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本条的经过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的最长60日的中止期限结束之日征收起五日内出具事故认定或事故证明三日内送达;第69条的伤人事故中收到各方当事人一致申请快速处理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三日内送达。





还有就是在事故认定经过复核的程序中,自上一级公安交管部简易门受理之日(也就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的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通过原事故认定部门送达的为二日内转交上一级,或者直接向上一级提交书面复简易核申请后),上一级交管部门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如果事故认定有第76条第3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交管部门会责令征收原办案单位重新进行调查、认定,在接到上一级交管部门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并撤销原事故认定书;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依然是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认定书,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其实,也就是将一般程序中的时间又重新开始从相关节点再计算了认定书一次。


再次强调,看似很高大上的算法,不能说是错误,至少应该说是不完全正确的,原因在于本规定第112条第5项,本道路交通规定所称的“一日”、 “方式二日”、 “三日”道路交通、 “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只有三十简易程序日、六十日才是自然日,包含节假日的。





衷心地希望大家在使用监督权时,对事故处理民警多一些尊重和理解!相信他们,尊重他们,理解他们,协助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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