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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reits会计核算(reits收益确认的财务规则)

文/ 基础设施REITs;


原标题:基础设施REITs重塑原始权益人财务报表




任何融资和投资工具的使用都会涉及会计问题,基础设施REITs也不例外。基础设施REITs在会计处理方面最关键的问题有两个。第一个问题是,原始权益人是否在其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基础设施资产(即会计确认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交易结构中的会计主体是否与原始权益人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即报表合并问题)。两个问题的处理,将会对原始权益人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盈利能力。


会计确认问题的关键,是发起人把基础设施资产的转移视为销售处理还是视为融资处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视为销售,那么将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出表),转让资产的金额将作为当期收入进入原始权益人的损益表;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视为融资,那么资产将依然保留在原始权益人资产负债表内(不出表),转让资产的金额将作为负债进入原始权益人资产负债表的贷方。


前者在法律上被确认为真实出售,并缴纳相应税收;后者在法律上不被确认为真实出售,因此也不缴纳相应税收。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基础设施REITs属于权益性产品,需要实现资产的真实销售,因而与此前的类REITs完全不同,可以说基础设施REITs的会计确认问题是非常清晰的。原始权益人通过发起基础设施REITs,可以实现权益性融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产周转率、提高ROE等效果。


在与一些平台公司的沟通中,遇到了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能够达到基础设施REITs标准的优质项目,在众多项目中占比并不高,尤其三年稳定现金流这一要求,会把很大一部分项目暂时排除在外。同时这类优质项目也是企业报表中的亮点,企业如何经营会有很多选择。一旦平台公司将此类优质项目真实出售,将使得企业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水平都受到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其融资能力。这使得平台公司发起基础设施REITs的积极性并不高。


因此就需要重点关注真实出售情况下的原始权益人报表合并问题。如果在基础设施REITs的交易结构设计中,可以在原始权益人把项目真实出售后,通过报表合并的方式,将交易结构中的某个会计主体合并,是否就可以在享受基础设施REITs上述好处的同时,不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在确定能否并表之前,需要找出原始权益人在基础设施REITs中的角色。





从上图可以看出,原始权益人在基础设施REITs中有3个角色,1、被公募基金管理人聘请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2、作为项目持股私募基金(假设有此交易结构设计)GP/管理人的股东;3、作为基础设施REITs的投资人。由于原始权益人的第1个角色属于服务机构,第3个角色是作为金融产品(公募基金)的投资人,均不参与决策,也不存在母子公司的股权关系,所以不会涉及报表合并问题。原始权益人只有在担任第2个角色时,才可能涉及是否并表的问题。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三要素)。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根据此前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并决定其是否并表的案例来看,决定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否并表时,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合伙人性质。一般来说,GP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其执行合伙事务,结合上文提到的控制三要素而言,GP拥有对合伙企业的权力,享有可变回报且承担风险最大,由于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以能够行使权力影响可变回报。故通常情况下GP可以构成对合伙企业的控制。


第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私募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委会如何设置对于私募基金的控制权认定影响很大,其中包括三个方面:投委会的组成、决策制度及特殊权利等。由于非标属性较强,在此不再进一步探讨。


第三,收益分配。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方式是控制三要素中可变回报的一部分,也是判定私募基金控制权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享有最大的可变回报、承担最大的风险的一方,为私募基金的控制人。实际上,按照基础设施REITs相关管理规定,私募基金在收益分配方面的设计空间不大。


综上,如果原始权益人希望将私募基金并表,需要从对GP的控制及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控制方面着手。当然还有不能忽视的重要前提,就是在基础设施REITs的交易结构设计中,沿用类REITs底层设立私募基金持股项目的架构。


当然,如果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既然基础设施REITs的定位是公募基金产品、监管也要求公募基金对项目进行实质的管理,那么寻找原始权益人并表的路径似乎有悖于监管原则。不过,基础设施REITs毕竟属新生事物,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难题,通过适当的变通来推进它逐步落地,也是比较现实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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