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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报废车都怎么处理(景德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省环保厅


省人大常委会:


收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来的《关于转请研究处理关于检查〈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函》(赣常办文〔2016〕39号)后,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现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报告》提出的主要问题的落实情况


(一)关于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问题


1.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顶层设计


自2014年11月国家六部委批复江西成为全国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以来,我省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提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要求,制定了《江西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大力推进“净空”行动,把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作为巩固提升我省生态环境优势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连续两年将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程、完善设区市PM2.5数据实时监测网络等工作列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年度重点任务,并落实责任单位,按期调度,推进《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下一步,将在《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中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2.通过《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对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在《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提出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的有力措施,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一是针对城区机动车集中排放严重的情况,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设置和管理;二是将污染预防放在重要位置,规定了倡导和鼓励绿色交通;三是针对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难度大的问题,规定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四是鼓励实施停车三分钟熄火。通过具有江西特色的制度创新,着力推动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3.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建设


在南昌、景德镇、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新余等7个设区市已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省、市两级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工作。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中硬件设备标准和综合业务平台建设标准实施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建设。


4.开展机动车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管理新的要求,今后不再核发环保标志,并取消对环检机构的委托,对环检机构的监管主要依靠监管平台实施。省及各设区市将尽快全面开展机动车监管平台建设,推进环检机构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对在用车排放检验实施在线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处理。同时将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信息联网,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目前,省级平台建设项目已申请立项,南昌市监管平台已经初步建成,赣州市和九江市正在开展项目建设。


(二)关于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难度大问题


1.我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入攻坚阶段


我省已连续3年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任务,2014年我省共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58632辆,淘汰率为108.65%,超额完成国务院下达的14.6万辆全年目标数,2015年我省淘汰了34429辆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2016年我省共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81863辆,提前3个月完成国家任务。现存黄标车中私家车占比高,强制淘汰缺乏法律依据,淘汰难度大,下一步淘汰工作将进入攻坚阶段。


2.综合施策狠抓落实严管淘汰


遵循“严管严限、综合施策”的工作原则,以淘汰分布集中的市区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城、农村地区淘汰工作;以淘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和连续3年未检的机动车为切入点,带动整体工作推进。一要狠抓源头治理。以动态管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等措施为抓手,通过落实强化告知注销等措施,强力挤压黄标车运行空间。二要扩大限行范围。围绕“限行区域分时段限行,城市核心区域全天候禁行”的目标,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积极推进黄标车禁行限行区域的划定。截至目前,南昌、宜春、上饶、吉安、萍乡、赣州等6个城市限行面积共324.03平方公里,九江、抚州、鹰潭、新余、景德镇等5个城市限行道路共计43条。三要强化路面查处。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划定区域,依据交通法规,加大对黄标车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查处力度,通过路面高压严管倒逼黄标车淘汰注销。


3.部门协作形成合力促淘汰


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环保部门负责牵头分解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严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关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公安部门负责实施黄标车限行、报废黄标车和老旧车注销登记工作,严把车辆注册、转入登记和检验关,加大路面查控力度,依法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黄标车进入禁行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工作,督促营运和公交黄标车加快淘汰;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型的企业;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计量认证与资格管理;工信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进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


(三)关于汽车回收拆解率过低问题


1.切实加强行业监管


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做好经常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2.完善回收服务网络


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划、布局工作,完善回收服务网络。计划到2020年,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由现有的19家增加到38家。


3.扶持行业发展


鼓励企业拓宽服务功能,优化回收拆解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到应收尽收,扩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总量。协调对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缓解税负过重的压力,扶持行业发展。


(四)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不够大问题


1.完善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在2016年2月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会议上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7亿元的补助资金,其中2016年1亿元,2017-2020年每年1.5亿元。省工信委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2016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赣车办字〔2016〕4号),明确了2016年的补贴标准及申请流程,并于8月开展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缓解省内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发展。


2.扩大推广应用规模


根据国家分配给我省的“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我省制定了《2016-2020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赣车办字〔2016〕6号),明确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10万辆新能源汽车,并将推广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按推广的车型计,乘用车75170辆,客车7260辆,专用车17570辆。重点扩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2016-2019年每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客车推广比重要达到35%、45%、55%、65%,2020年的新能源公交客车推广比重原则上不低于75%。其他公共领域每年新增及更新的公务、环卫、物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大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3.创新推广应用模式


创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模式,带动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在公共领域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出租以及按揭购车等模式。


4.加强充电设施建设


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今年以来,按照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有关部署,省发改委先后草拟并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提请省政府同意后印发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订印发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即将联合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我省充电设施政策框架已基本确立。同时积极推进省行政中心、昌北机场、西客站、老省政府、滨江宾馆等省级充电设施示范点建设,目前省行政中心示范点地下停车场部分已完成建设,其他示范点也在抓紧开展工作。10月18日,省能源局成功召开全省充电桩基础建设推进会,下一步省能源局将进一步加大示范点建设,总结推广成功营运经验,推动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


(五)关于执法监管较为薄弱问题


1.强化环检机构监督管理


为深入贯彻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条例》,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提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省环委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环委字〔2016〕15号),要求各环检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保证机动车排气检测质量,针对环保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将采取限期整改、约谈暂停、立案查处、吊销资格等措施,依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确保检验工作健康有序。


2.强化落实黄标车限行和查处措施


在现有限行区域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并逐步在县级中心城区、主要国省道干线公路、旅游景区推行。建立“黄标车黑名单数据库”,将信息导入公安交警部门的车驾管源头和路面执法信息系统,通过源头和路面两个环节加强比对分析、预警管理和监控查处。对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信息,全部录入查缉系统,发现仍在使用的,一律查扣并按照规定强制报废,对黄标车违反城市限行规定的,一律依法罚款200元,记3分。


3.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


一是抓生产环节。要求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严把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并组织对我省生产的车用汽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二是规范成品油企业的经营行为。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加大对成品油生产、批发、消费环节的检查力度,指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健全成品油购销台账,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三是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大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管,严厉打击制销假冒伪劣成品油行为,进一步净化我省成品油市场,保障消费者的用油安全。


4.积极开展执法打假专项行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连续三年在“质监利剑”行动工作方案中部署了汽车、汽柴油“质监利剑”专项行动,组织对汽车整车、发动机、配件和汽柴油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严查无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涉及环保方面的质量违法案件。


(六)关于执法协调配合性不强问题


1.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


一是优化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环保、公安交管、质监部门沟通协调,引导机动车环检机构优化空间布局、合理建设。鼓励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设在同一地点,整合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提供排放检验、安全技术检验一站式服务,避免群众多次往返、多次排队。二是严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把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将符合环保规范的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环保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2.建立完善机动车全过程管理协作机制


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机动车登记注册、注销监管和信息共享。各地环保部门要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新车注册、报废车注销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建立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台账。


3.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一是环保、公安、质监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对环检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相互通报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共同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联网监查、明查暗访等手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二是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路查工作协作机制,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布置检测点,引导抽检车辆到指定区域接受检测,对无标车、黄标车闯禁区和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实施处罚;环保部门对抽检的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相关数据统计。


二、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一)关于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法制意识问题


1.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财政、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促进配套设施建设,限制高油耗、高排放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加强能力建设,成立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2.建立宣传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建立相应宣传机制。一是环保部门提供宣传资料,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单位广泛宣传教育;二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居委会、物业公司要利用墙报、传单、标语、横额等形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三是提高宣传效果,有关职能部门利用职能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进行针对性的宣传。


3.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省内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问题


1.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力度


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鼓励、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措施,加大对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研究制定便民服务措施,采取提前告知、简化流程、开辟绿色通道等措施,方便车主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2.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为扎实推进我省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联合商务、环保、公安等11部门下发了《江西省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行动方案》,对我省国Ⅴ标准成品油的生产、供应、销售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3.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


各环检机构要认真落实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业务的各项要求,严格运行机动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对检验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查验排放控制装置、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对进行环保检验的机动车,应当在检验后打印单独的环保检验报告,并出具给车主。


4.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


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新国标要求,督促我省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配备不解体诊断和尾气分析设备。全省共有1978家一类、二类维修企业按要求配备了相关设备。二是严把排放关。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国标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5.加强油气回收配套工作


坚决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要求,强化时间观念,加大对全省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督导整治,协同联动,积极会同商务等部门,突出重点,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特别是突出对中石油、社会加油站、乡村加油站未达标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进行督查,督促各地各油品销售企业抓紧完成油气遗留项目的回收治理并完成验收,同时督促完成油罐车的治理,做好油气回收配套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限时完成治理任务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减少油气污染物排放。


(三)关于进一步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问题


1.科学优化道路系统


加快完善城市主干道路系统规划与建设。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中注意保持组团式开发模式,防止高强度开发所带来的交通拥堵及路网不科学所造成的车辆堵塞,逐步形成由环形快速路加井字形机动车主通道网络;尽快打通断头路和丁字路,完善次干路及支路网络,形成城市道路之间等级搭配合理,功能明确、通行能力相互匹配的系统网络,达到道路系统运输最佳状态;加快推进城市交通智能化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交通设施能效,保障交通畅通。据预测,智能交通系统将有效提高运输效率,使拥挤降低20%,延误损失减少10%-25%,同时,油耗将减少30%,有助于减少机动车尾气的污染排放。


2.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地方标准体系


按照《条例》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加强有关地方标准研制,建立和完善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为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3.采用工况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


“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与“双怠速法”比较,更能准确、全面、定量、科学检测机动车排放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三种污染物质量排放情况,直接体现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符合国家污染减排的需要。2016年10月1日起,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将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烟度法进行,以提升机动车环保检验设备的质量水平和技术能力。


(四)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信息公开问题


1.健全公示制度


2.扩宽公开渠道


3.鼓励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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