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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对三十二条的修订)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


除了我们常用和熟知的治安管理,户政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和禁毒管理等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之外。近年来随着《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公安执法的内容大幅度增加。机构改革后,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也做了较大的调整。机构改革后,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也做了较大的调整。


2020年8月,公安部根据新情况修订出台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到的783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使用进行了规范。并且编写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阐述。


该书密切结合公安执法实践,针对公安民警在办理行政案件当中应当把握的行为认定、违法犯罪界限、具体操作规范等问题,以及执法办案中容易导致失误的疑难问题,通过实务问题形式予以解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这个系列文章,就是我们在最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出入境管理法》这些法律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一些由公安机关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释义和实务阐述。方便大家在工作之余的一些碎片时间进行学习,提供参考。


持有、使用假币



【概念及行为特征】

持有、使用假币,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尚不够刑事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货币,但不包括人民币。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是选择性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两种:①持有假币,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例如,行为人自己随身携带,行为人将伪造的货币存放于自己家中或者住所,或存放于亲戚朋友家中等。②使用假币,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使用、是指将假币取代真币在经济交易中运用,即用于流通。例如,用于购买商品、清偿债务,用作赌资等。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金融犯罪决定》第4条和第21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实务问题】

(1)如何认定本行为的“明知”?


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①被验是假币或者被指明后继续持有、使用的;②根据行为人的特点(如知识、经验)和假币的特点(仿真度),能够知道自己持有、使用假币的;③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因此,对于行为人虽持有、使用了假币,但根据行为人的知识、经验和假币的仿真度等,行为人无法识别的,因其对所持有、使用的假币不存在明知,不能认定为本行为。


(2)对持有使用造的人民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如何适用法律?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其违法行为名杯表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中国人民银打法》第43条的规定,即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这里的“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


(3)如何区分本行为与《刑法》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界限?


行为人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外,主要看其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22条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持有、使用假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


(4)对于误收假币后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这种行为虽有可谅解的一面,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也是一种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的行为,同样危害货币的正常流通,具有可罚性。但是,如果数量不大,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的,可以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5)行为人因收藏而持有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如何定性?


只要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尚不构成犯罪的,不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均可构成本行为。因此,对出于收藏爱好而持有伪造的货币的,虽无非法获利或者使用的目的,但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概念及行为特征】

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是指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行为的对象是伪造造的人民币。《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2)本行在观方表现购买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是选择性行为、体包括:①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然以一定的价格(一般低于假币面值)用人民币换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②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确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予以占有、控制或者支配。这里的“持有”,不仅指行为人自己随身携带,也包括行为人将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存放在自己家中或者住所,或者存放在亲戚友处或者其他隐秘场所,处于行为人的支配范围之内。③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确知道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但出于某种目的仍然冒充人民币,以各种方式将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作为货币流通的行为,如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购买商品、获取服务,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清偿债务等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下罚款。



【实务问题】

(1)如何区分购买伪造的人民币行为与《刑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的购买假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行为对象不同。购买伪造的人民币的行为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购买假币罪的行为对象除了伪造的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外,还包括伪造的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以及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②伪造的数额不同。行为人购买伪造的人民币的行为是否构成购买假币票。除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外,主要看其伪造的人民币数额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20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即购买伪造的人民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如何区分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行为与《刑法》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①行为对象不同。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的行为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对象除了伪造的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外,还包括伪造的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以及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②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的数量不同。行为人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的行为是否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除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外,主要看其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的数额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22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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