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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以后销售旧货增值税政策(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请教:一手房东对外出租时适用5%简易计税,二手房东拿到发票后做了进行税额转出,二手房东给租户开票时也选择了5%的税率、专票,租户拿到专票后进行了增值税抵扣,请问这种情况租户是否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


答:《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第十一条解答: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二手房东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由此,承租方取得5%税率的专用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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