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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修改意见(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备受关注)


其结果,导致工薪阶层的中高层(基本属于中产阶层)税负高,真正的富人和其他不靠劳动生活的人税负反而低甚至不纳税。这对劳动收入具有事实上的歧视性,与个人所得税应当承担的均衡收入、缩小差距的职能方向相反,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不利于壮大中等收入阶层。同时,由于在经营所得和虚拟经济的资本利得(特别是股票转让所得和房产转让所得)之间实际存在巨大的税负差距,还鼓励了经济脱实向虚,扩大资产泡沫。


除此之外,现行的针对个人的计征方式与针对家庭的计征方式相比也有明显缺点。因为累进税的本来目的在于缩小收入差距,而由于家庭人口和负担率的差异,个人高收入未必等同于家庭人均的高收入,按个人收入计征,必然把一些家庭人均收入并不高的纳税人划入高收入范围,征税过重。


针对这种情况,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着眼于如下方面:


第一,均衡税率、消除不同来源收入的税负差异,从分类计征转向综合计征。


第二,创造条件,从针对个人所得计征逐步转向针对家庭综合所得计征,以家庭人均收入作为征税基础。


但最近出炉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除了对工薪所得免征额和税率结构进行了实质性调整、并增加了专项扣除外,在上述两个方面没有实质性进展。其中有些修改是不适当的,即单独把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劳动所得(主要是脑力劳动所得)纳入综合计征的范围,适用3%到45%的累进税税率,而非劳动收入仍然排除在综合计征的范围以外,这反而提高了劳动所得的相对税负,对非劳动收入低税和不适当免税的问题完全没有触及。如果实施,可能进一步扩大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之间已经不合理的税负差距,不利于改善收入分配,而且不利于鼓励研发和科技创新、促进知识型创新型社会建设。


从国外情况看,发达国家对个人资本利得的征税方式各有不同,其中多数国家将资本利得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实行综合计征,其他一些国家则对资本利得单独征税,独立于个人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为了鼓励长期投资,对资本所得采取了一些减免措施,但像我国目前这样对股息红利收入和股票转让的增值收入完全免税的情况可能绝无仅有。在参考发达国家税制时,还应注意到美国是发达国家中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因此不能只参考美国的税制,还应更多研究欧洲各国和日本等国的税制。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对现行个人所得税进行分步改革,以实现公平纳税:对各类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步实现同等税负按家庭综合计征;把过高的税率降下来,过低或不纳税的提上来,不再厚此薄彼,区别对待。


为此,建议第一步改革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如下内容的修改:


第一,各类劳动所得、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都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统一简化为四级累进税率,即5%,15%,25%,35%(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到35%)。为此要相应地取消如下三项免税规定:


1)取消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年以下者的股息和红利所得按50%征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年以上者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免税的规定;


2)取消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的规定,实行中外居民按国民待遇同等纳税;


3)取消股票转让的溢价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第二,各级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应比现行税法的规定有大幅度提升(可参3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关规定),起到实质性减税的作用。


第三,对实体私营企业所有者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实行抵扣,具体抵扣办法可以进一步研究。


第四,规定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税率超过20%或超过有关加征规定的部分中,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按占个人综合所得的比例减按20%征税(或按相关加征规定的税率征税)。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第二步是从按个人计征转向按家庭综合计征。为了避免一次变动过大导致增加实施难度,第二步改革可在第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准备后推进,可在过渡期完成的同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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