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无证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行至某村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从送检的张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90mg/100ml。
一审裁判
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编辑
检察院抗诉
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且无证驾驶与实际车牌不符的报废机动车拉人,原判量刑轻。提请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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