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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开票(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我公司有一栋闲置楼房,固定资产记载账面价值1000万元。2016年8月对其进行更新改造用作酒店,共发生费用等支出400万元,2017年1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该房产缴纳房产税时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 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400万元的固定资产(房产)更新改造费用已经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当增加房产原值。


   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确定的1400万元房产原值,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会计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的确认方法一致?


解答:会计和税法初始确认的时候,都要求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的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注意:这个残值率会计和税务都没有一个固定的比 例,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己设定,实务中大体范围在3%—5%之内)这是他们的共同点;不同的地方在于税法规定一旦预计净残值确认,以后期间不准变更,而 会计却要求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根据企业所处经济环境和技术环境等情况的变化,合理(注意:不是随意)调整预计净残值。他们的不同点是由会计和税法特点 决定的。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解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 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 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四、W公司年底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现丢失一台冷却设备,该设备原值5万元,累计折旧2万元,经查该设备丢失的原因是由于保管员管理不当,经批准由保管员赔偿0.5万元,请做出会计处理?


解析:借:待处理资产损益 3


累计折旧 2


贷:固定资产 5


借:其他应收款—赔偿收款 0.5


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2.5


贷:待处理资产损益 3


备注:固定资产的盘亏不使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固定资产的盘盈实务中很少发生这里不讲。


五、固定资产的盘亏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的盘亏的会计处理依据盘点表审批表


借:待处理资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借: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查明原因公司批准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赔偿款—个人


贷:待处理资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六、A公司2017年2月购入一辆奥迪A8L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车辆购买价格150万元,发生车辆购置税15万元,请问该车的入账价值是多少?


解答: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165万元,车辆购置税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七、20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因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和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允许企业按照 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和残值比例。请问当一项资产从2008年以前一直使用到现在,对于20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该如何做出处理?被调增部 分可以在以后扣除吗?


答:您好:


   需要说明,会计核算与 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和折旧方法可以存在差异。2008年以前,你单位反映在旧税法框架下进行了纳税调增,说明你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速度快 于税法规定的折旧速度,才存在以前年度纳税调增问题。2009年,为贯彻执行新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明确了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 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 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你单位在2008年后,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调整了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方式,只是对以前旧税法有关固定资产判定问题作了调整,但对以前年度会计与税法差异 所造成的资产折旧纳税调增问题是没有调整的。因此,以前年度纳税调增的部分仍反映在固定资产的税法口径下的固定资产折余价值中,在以后年度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八、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了部分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如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那么此规定是否仅指2008年1月1 日以后购买的设备?此前购买的未提足折旧的设备,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剩余折旧期限内,可否执行新税法规定?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 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新税法实施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否按新税法实施?


解释:


【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 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 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九、2011年4月16日W公司建设的办公楼基本完工,会计按合同暂估该项固定资产价值为250万元,预计净产值为1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 直线法计提折旧,并且次月就计提了折旧,折旧计入了管理费用,其中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产值和预计使用年限在以后保持不变。


(1)2011年08月16日,W公司与施工方的最终决算报告经审计可知260万元,2011年9月份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2)2012年08月16日,W公司与施工方的最终决算报告经审计可知260万元,2012年9月份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解答:


1、由案例可知截止到2011年8月31日每月计提折旧1万元,累计计提折旧金额为4万元{【(250万元-10万元)/(20年*12月)】*4月}


根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 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可知,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金额不需要调整原来暂估时已计提的折旧 额。所以2011年9月份计提的折旧额为1.04万元【(260-10-4)/(20年*12月-4月)】这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说,剩余折旧年限是要要原 折旧年限减去以前年度的折旧时间的,因为以前年度的折旧不需要调整,调整的是后续年度的。


(2)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 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 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上述可知2011年4月16日到2011年8月16日未超过12月,税法允许调整原来已计提的折旧额度。增加的10万元固定资产增加计税基础,并且 2011年4月16日到2011年8月16日每月可以补提折旧额度为0.08万元【20/(20年*12月)】也就是说应该税前扣除的折旧每年是1.08 万元,以后年度也是如此。


2、(2.1)由案例可知截止到2012年8月31日每月计提折旧1万元,累计计提折旧金额为16万元{【(250万元-10万元)/(20年*12月)】*16月}


根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 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可知,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金额不需要调整原来暂估时已计提的折旧 额。所以2011年9月份计提的折旧额为1.04万元【(260-10-16)/(20年*12月-16月)】这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说,剩余折旧年限是要 要原折旧年限减去以前年度的折旧时间的,因为以前年度的折旧不需要调整,调整的是后续年度的。


(2.2)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 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 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上述可知2011年4月16日到2012年8月16日已经超过12月,税法不允许调整原来已计提的折旧额度。增加的10万元固定资产不可以增加初始确 认的计税基础,是否允许在以后期间进行补提税法尚未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允许申报扣除的规定,见下面解释。


(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可知,如果超过12月取得发票不能调整原来的计税基础,可以申请将此部分增加固定资产的未提取折旧的损失,税前扣除。


十、办公大楼的电梯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 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 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对照上述规定,企业自行安装的电梯和空调属于建筑物的附属 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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