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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是解除的意思吗(终止合同跟解除合同有什么区别)


【裁判要旨】


庭审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已经撤销为由主张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法院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应该局限于某一固定的岗位。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曾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可以向劳动者提供新的岗位,但需要劳动者进行申请,由此可见双方劳动关系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案情简介】


1、2018年7月30日,丁某入职天津某金融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2个月(2018年7月30日-2021年9月30日)。岗位为UX高级设计师,工作地点为天津,约定工资为10,000元/月,自然月计薪,当月发薪。


2、2020年2月21日,天津某金融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为响应国家倡导的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的号召,公司开始转型...针对上述原因及背景,董事会决议批准公司根据战略部署实施的需要对所有部门人员进行重新整合及部署,并根据整合及部署情况减少相应的人员,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对涉及员工进行妥善安排。”


3、2020年2月21日,天津某金融公司发出关于撤销UXSeniorDesigner岗位的通知,内容为“各位Sales部门同事,基于对业务及团队的综合考量,公司决定自2021年2月21日起,撤销UXSeniorDesigner岗位。”


4、2020年5月25日,天津某金融公司以公司经营策略调整、导致与丁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丁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与丁某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未达成一致为由,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天津某金融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支付丁某经济补偿金27,398元、代通知金11,240元,但以丁某离职时未归还公司电脑为由扣款6,787元,实际向丁某支付31,851元。


5、丁某不认可天津某金融公司的解除决定,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4021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继续履行的仲裁请求;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34266号民事判决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328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认定。



【管理提示】


1、很多情况下由于单位没有十分充分单方面解除的理由,往往会选择“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岗位取消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庭审时,单位也多会主张即便解除违法,但原岗位已经被取消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单位如不能充分举证,或举证说明原岗位工作已由其他员工代替,如此抗辩很大程度上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2、提示用人单位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可能抗辩组织架构调整岗位已取消,主张员工回来上班以后也需要调整岗位,但如生效判决最终确定需要继续履行,单位进行调岗仍需劳动者确认,如果进行了单方面的调岗,法院仍不认可单位调岗行为,劳动者可能会再次主张按照原岗薪酬标准支付相应工资。


【劳动者提示】


2、提示劳动者如果其所从事的岗位属于唯一性岗位,例如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那么即便岗位被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已经有人代替了原工作岗位,那么从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法院酌情会认定此情况不具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会询问劳动者是否同意变更诉请为赔偿金,如果劳动者仍拒绝变更,极有可能导致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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