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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存备用金怎么算(取备用金一定要去基本户开户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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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琴律师表示:小区停水因为是突发性的,而且持续时间不长,所以并不属于突发事件的范围,没有办法采取紧急处理的方式“特事特办”。但供水问题毕竟也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所以不论是方案的确定还是居民投票等必要流程,还是需要尽量加快速度。


周琴提醒:在处理这个问题的过程中,物业和业委会应该多和居民沟通,特别是都到影响的两百多户居民。停水的原因是什么、目前的解决方案有哪些、需要多少费用、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需要的时长等相关的事项,都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告知居民。


相信,了解了具体情况后,居民的配合度以及相关流程的进程相信也会有所提高。


相关法律法规


《 民 法 典 》


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维修、更新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小组书面同意;


(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大会书面同意。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物业维修、更新,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保修责任范围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取和分摊)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取:


(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更新费用按月结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向开户银行支取备用金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支取实际发生的费用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费用清单。


(二)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约定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物业服务企业向开户银行代为支取预付款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施工承包合同;代为支取实际发生的费用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费用清单。


物业的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季度进行按户分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住宅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费用,应当单项即时按户分摊。业主分户帐外设立单独帐目的,可以先在该帐目中列支。


第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帐目的核对和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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