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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非普通住宅标准(广西柳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为加强柳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8月3日,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包含了柳州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标准、 柳州市住宅停车收费政府指导标准的详细内容。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前期物业费,最高2.3元 最低0.51元


停车月票室内最高300元 露天150元


临停1小时免费 24小时最高15元


临时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车,12小时内为1元/辆、次,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以12小时为计费单位加收1元。而自行车为电动车的半价,为0.5元/辆、次


室内临时停放的汽车,1小时内免费;2-6小时,分别为3-7元;7-8小时为8元;13-18小时,为9-14元;19-24小时为15元。


露天临时停放的汽车,1小时内免费;2小时3元;3小时为4元;4-12小时,为5元;13-15小时,分别为6-8元;16-24小时,为9元。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停放时间以每小时为计时单位,不足1小时(含)按1小时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前24小时的收费基础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室内12小时限价为8元,露天为5元。


若要涨价 年内不得超10%


若相关费用要上涨,汽车月票收费标准一年内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实际收费标准的10%(含),最终调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位(库)仅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数量计收,每个最高不超过60元/月。


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免费;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汽车停放1小时内(含)不收费。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柳州市城区范围内规划为住宅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前已签订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其他事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192号)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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