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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公告 化肥(海关总署公告194号)




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决定自10月15日起,将29种10位HS编码对应的化肥品种纳入《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目录》(即出口法检)。根据现行出口法检法律法规规定,出口法检货物应当在商品生产地或海关总署指定的地点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报关出口。


  公告涉及氯化铵、尿素、磷肥、硝酸铵、重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磷酸二铵、磷酸一铵、化学肥料或矿物肥料(含氮、磷、钾三种肥料元素)、有机无机复混肥等29类肥料。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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