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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章9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成年人的世界,没有谁是容易的。大部分成年人获取生计的方式就是变成“打工人”、“劳动者”,跟企业发生劳动或者劳务关系。


劳动者作为弱势方,是被法律重点保护的一方;企业作为相对强势方,很多时候也有自己难处,为了节约成本,想打法律的擦边球也是常有的事。于是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又经常由合作变成博弈,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而经常犯一些常识性错误且不自知。




1、企业把劳动关系变成劳务关系。


现实中,确实有很多非法律人士分不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特别是劳动者,明明是在一个公司稳定上班,却被公司用一份所谓的“劳务合同”进行忽悠。目的很明显,劳务关系可以替公司节省社保、公积金,而且劳动者被辞退了还没有经济补偿金,跟劳动关系完全不是一个等级。


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有了劳动合同的保障,企业就不敢轻易解雇员工;而劳务关系只受合同法的保护,有点类似于“临时工”,其协议的约定基本都是自由的,也无所谓最低工资、社保、补偿金之类的保障,全凭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随时可以结账走人。


劳动法出台之前,大概企业跟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企业无比强势,随时都可以炒人,且没有任何补偿,劳动者的人身没有任何保障。


但企业招聘正式员工,想表面通过一份劳务合同来掩盖劳动关系,逃避责任,显然是不可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局投诉或者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确定劳动关系,而企业可能面临着不签劳动合同要给双倍工资的处罚,如果员工因此离职,还要支付劳动补偿金。




2、企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员工都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聘用。


劳务派遣是现在企业很流行的用工方式,因为不需要在闲散的时候养活一大批员工,劳务派遣就实现了企业用工“呼之即来,挥之则去”的梦想,还因为跟员工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节约了大量用工成本,很多企业还美其名曰将这种模式定义为“轻资产”。


但是很多企业并不知道,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不能超过公司总用工人数的10%。也就是假如企业有100个员工,则劳务派遣的用工人数不能超过10个,如果违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罚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这条规定很明显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资关系。


同时,很多企业并不知道,劳务派遣并不能运用于所有的岗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临时性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常见的可以由劳务派遣来做的工作有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




3、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
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也是要负担一部分的。很多员工可能就觉得每个月要从自己工资里扣掉一部分钱,觉得心疼,于是主动要求不交社保,又或者在企业的撺掇下放弃缴纳社保,将这笔钱变成自己工资的一部分。


有的企业怕员工反悔,还要求跟员工签订保证书,说明是自愿放弃社保,跟企业无关,以后也不会追究社保问题,一切后果自负等等。


很多企业自以为员工签了保证就万事大吉了,部分企业还觉得省了一笔费用而沾沾自喜。殊不知,社保缴纳与否不是企业和员工自己能决定的,而是法律强行规定必须缴纳的,员工自愿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


也不乏会有些员工,事后又去社保局投诉说企业不给买社保。这时企业面临的不仅仅是要按规定补交社保,还有行政处罚,是得不偿失的。


因此,如果一个员工坚持不让企业跟其缴纳社保,建议还是不要与其成立劳动关系,毕竟最后受处罚的也只有企业,劳动者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




4、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可以随便开除员工而不用支付赔偿金。


大部分企业都知道正式员工想随意开除没有那么容易,正所谓“请神容易送神难”,特别是对于工作年限比较久的员工,不扒掉一层皮还真送不走。


所以很多企业都不自觉把目光转向试用期,认为是试用嘛,不满意当然可以“退货”。


但是,企业必须明白一个道理:试用期员工也是正式工,工作第一天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当月缴纳社保。其本质跟正式工没有区别,之所以给一个试用期,是给企业一定期间对员工进行考察,在此期间工资可以低一点,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转正后工资的80%。


另外,还有一个员工自己辞职的通知时间的区别:试用期员工自己辞职只需提前3天通知公司,而转正后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


所以,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直接辞退试用期的员工,一样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这就要求企业在制定用人标准时,要尽量详细客观,量化各种标准,为辞退试用期不合格的员工保留依据。


总之,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该避开一些常识性错误,学点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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