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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文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号


拟处罚内容


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FQ2R41L)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92


罚款30万元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92号


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FQ2R41L):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检查,你公司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由税务机关代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089,858.31 元,税额合计27,694.69 元,价税合计2,117,553.00 元)和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291,262.14 元,税额合计8,737.86 元,价税合计300,000.00 元)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由税务机关代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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