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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经审计,某县级水利部门执行国家二级部门预算,2019年度部门决算审计过程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挪用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基建工程。2019年度,为解决职工离家较远,方便职工中午用餐,特将某水利工程结余尾款120万元兴建小食堂,并于当年年底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并投入使用。


2、挪用财政资金,用于职工福利。为提高职工福利水平,经该县水利部门领导决定,动用历年部门预算结余30万元支付给移动通讯部门,职工每人每月由移动公司直接充值100元。


3、违规对外出借财政资金。2019年8月,某项水利工程因延期,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经水利厅领导决定,将闲置的380万元借给该县城某粮食企业,借期2个月,并每月收取该企业利息5万元,收取方式为现金,相关款项收取后未上交财务部门,直接用于中秋节员工福利款项支出。


4、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理财产品。2019年10月,临时周转给该县粮食企业的380万元到期归还给县水利部门后,因汛期来临工程继续延期,为提高工程款资金项利用效率,经批准购买某银行理财产品380万元,年底实际到期后收银行取理财收入5万元。


5、虚列支出(虚假合同、虚假票据)套取财政资金。2020年该县水利厅开始春季水利工程施工,因概算编制不准确,预计结余较大,为提高概算执行准确率,通过虚列合同及发票的模式增加项目支出,实际列支金额为55万元。同时,将该县水利部门1月份职工工资全部列入该工程项目。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五、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严禁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七(三)……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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