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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培训会议费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甘司发〔2016〕9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司法局、财政局,甘肃矿区司法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5﹞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1日


甘肃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地方的法律援助专款应当单列科目、独立核算、用于办案,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县安排资金可调剂适当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宣传、培训。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分级负责、上下协同、多方参与,并依法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办案补贴标准


第四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000-12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400-1600元,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按照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五条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件补贴1400-18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标准执行;民事执行、行政复议、劳动仲裁等案件,略低于民事、行政诉讼类案件补贴标准给予补助。办理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中,承办两人(含两人)以上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调解、和解结案或仲裁机构合并仲裁、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在单个案件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补贴,但该项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第六条 非诉讼民事案件每件补贴300-500元,复杂案件每件补贴 1000-1200元,重大疑难案件每件补贴1400-1800元。


复杂案件一般指案情复杂、涉及面较大、定性有重大争议,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指一方当事人为10人以上,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收集难度大,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案件。


第七条 因案情需要,办案主要环节在受理地(受理地是指受理机构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外、500公里以内的,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增加30%办案补贴,500公里以外的,增加60%办案补贴。


第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经批准跨省办案的,按照相应补贴标准增加100%-200%办案补贴。毗邻外省办理跨省案件,500公里以内的,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增加30%办案补贴,500公里以外的,增加60%办案补贴。


第九条 对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公证证明,每件支付80-400元的办案补贴(具体数额由法律援助机构确定)。办案补贴由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向公证机构支付。


第十条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仅代写申请书、起诉书、上诉书,未开展会见约谈受援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或参加听证、仲裁庭(法庭)审理等工作的,每件补贴50元;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两个以上受援人代写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增加一份文书增发补贴20元,但该项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由外因致案件未完成的,可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考虑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量,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标准酌情支付补贴。因出现《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作退案处理,不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二条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接待来访人员、值守“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以及在法律援助便民窗口、法院、看守所等进行法律援助值班的,每个工作日补贴200元。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办案成本支出等因素,调研、测算法律援助经费的需求量,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的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和差旅费;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仲裁费和鉴定费;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贴;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接待来访人员、值守“12348” 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以及在法律援助便民窗口、法院、看守所等进行法律援助值班的补贴。


第十五条 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实行报账制,按照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4〕57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行〔2015〕147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因案情需要,法律援助人员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的,须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承办涉及聋哑人、少数民族群众、外国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经法律援助机构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可据实报销翻译费用。


第十八条 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由法律援助机构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酌情支付。


第十九条 如遇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办案支出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补贴金额,或遇本办法涉及办案补贴方面未尽事宜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向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材料或案件卷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结案材料或案件卷宗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足额支付补贴或报销费用,建立与案件登记表相统一的办案补贴发放或费用报销的台账。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实行每月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意见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初审签字,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弄虚作假、卷宗要件缺失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行为的,不发放办案补贴;已经发放补贴或报销费用的,予以追缴;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负有责任的人员,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法的,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市(州)的书面报告于次年2月底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应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市、县安排资金到位、管理、使用等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州)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已经列入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案件,不得在地方法律援助经费中重复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甘司办发〔2004〕97号)同时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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