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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交易协议(一揽子交易与非一揽子交易区别)

上交所4月19日项*ST澄星就和解进展有关事项下发问询函。4月18日,公司管理人发布公告,收到了债权人江苏资产所支付的22.56亿元款项。该款项系根据和解协议,江苏资产为自身及代其他普通债权人支付的接收被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而形成对澄星集团应收款债权的款项。根据江阴法院前期判决,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对上市公司的债务已经判决由江苏资产负担。但在本次和解协议中,约定由普通债权人仍按比例接收对澄星集团的应收款项。


上交所要求公司结合江阴法院判决的有关内容,就前期上市公司应收22.39亿元款项,说明目前债务人是澄星集团还是江苏资产;本次归还的22.56亿元是否为江苏资产偿还其对上市公司的债务,基于上述问题,明确该款项支付是否不可撤销;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行性;通过和解协议嵌套解决资金占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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