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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税负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由于房地产行业存在开发周期长,产品预售的情况,为确保土地增值税及时入库,充分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在,我国土地增值税采取平时预征、竣工结算、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方式。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预缴土地增值税是不小的现金流出,尤其是一些负增值的项目,较高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导致企业现金流提前流出企业,后期通过清算退税才能收回现金流,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做投资测算时应充分考虑预征土地增值税对现金流的影响,进行动态测算,提前做好资金铺排。


广东作为我国GDP经济总量排名第一的经济强省,更具有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优势,其房地产开发投资自然也占用举足轻重的地位。2010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至此,广东省各地区纷纷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规定。


笔者整理广东省各地区土地增值税税预征率相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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