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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5工会经费管理办法(陕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2021)

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新旧实施细则对比

《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印发后,基层工会组织职工春秋游和疗休养、节日福利和慰问品购买扶贫产品、发放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及评审费、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等不再困惑


《实施细则(修订)》重点就基层工会最关心的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逢年过节慰问品采购、职工疗休养相关费用、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及评审费、兼职工会干部补贴等五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必将在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和服务职工方面发挥更好指导作用。


春(秋)游可委托旅游机构


开支包含门票 每人次不超200元


原《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中关于春秋游的内容为: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春秋游,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春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导游费、住宿费和其他补贴费用。


“没门票的地方都是荒山野岭,没有公共设施,组织活动不安全;有保障的地方很多收门票,又不敢擅自组织职工去。”这是昔日基层工会组织职工春(秋)游活动的最大“障碍”。本次修订,省总工会充分予以考虑,针对基层工会在组织职工春(秋)游中,能否委托专业机构、能否购买门票以及费用支出范围难以掌握等问题予以明确。


《实施细则(修订)》修订为:基层工会在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时,可以选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以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慰问品采购应优先选择我省扶贫产品


采购金额不低于当年慰问品采购额30%


国家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供销总社关于采购节日福利、慰问品预留部分额度用于购买贫困地区扶贫产品的政策规定,在本次《实施细则(修订)》中关于工会经费用于福利及慰问品支出的规定中得到充分体现。基层工会在采购节日福利、慰问品时选择扶贫产品有了政策依据,也更加“理直气壮”。


《实施细则(修订)》第八条新增内容: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30%以上。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提高 组织人员限3人内


省内每人次不超3000元 省外每人次不超3500元


原《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款相关内容为:基层工会可用同级政府或行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或本级工会经费举办一线先进职工和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活动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院和基地进行,省内不超过5天,省外不超过7天,往返交通费由参加人员回所在单位报销,落地后的疗休养费省内每人不超过1000元,省外不超过2000元,活动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


“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原疗休养费用不足,奖励激励政策初衷不能充分发挥出来!”这是近年来职工疗休养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致使职工疗休养质量打了折扣。本次修订不仅大幅提高省内、省外的疗休养费用标准,还对疗休养方面的其他费用予以明确,并压缩了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数量,把更多经费用于疗休养职工,让“工会经费使用要在先进职工和劳模疗休养等方面发挥作用”进一步在陕西落地落实。


《实施细则(修订)》将其修订为: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行政部门组织好一线先进职工和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活动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系统劳模疗休养基地进行,省内不超过5天,省外不超过7天。参加人员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疗休养期间的其他费用可由工会经费给予补贴。省内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次,省外不超过3500元/人次,组织活动单位的工作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人。


竞赛活动奖励及评审费有了新标准


单项奖不超10000元 评审费最高每人每天不超2400元


原《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四款为: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标准为一般不超过10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在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聘请相关人员作为评委,对开展的活动进行评审,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原政策未明确单人不超过1000元还是团体累计不超过1000元,发少了难以激励广大职工,发多了又怕违规”“邀请的评委没权威活动影响力不大,过于权威的评委经费又不允许”……在昔日各种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中,政策与现实的差距,致使一些活动质量不高,很难达到活动初衷。


作为基层工会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省总工会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技术工人待遇,鼓励开展发明创造等激励政策的有关精神,对工会经费用于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方面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标准更明确,激励面更宽,操作性更强,将充分调动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两个积极性”,为新时代群众性建功立业活动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实施细则(修订)》将其修订为: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参赛数量的三分之一,标准为单项奖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团体奖人均最高不超过500元。同时,可向未获得奖励的参赛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人次的纪念品。在开展以上活动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非本单位人员)作为评委,评审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不超过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


基层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标准提高


每人每月最高不超300元


原《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七款为: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含兼职财务人员)发放补贴。单位职工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下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单位职工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含1000人)以下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单位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


实施细则(修订)》修订为:基层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党政、群团等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发放补贴。单位会员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下不超过150元/人月,500人以上1000人(含1000人)以下不超过200元/人月,1000人以上不超过3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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