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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会议费管理办法(学校教代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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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或机票折扣低于相同级别火车票的,出差人员可乘坐飞机。原则上使用行政经费、1000公里以内、有火车一次到达目的地的,应乘坐火车,特殊情况乘坐飞机应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注:司局级住宿费标准适用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对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接待方的有效证明或由本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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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 100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 1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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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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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快速通道、茶歇、贵宾待遇等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原则上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邀请专家来校讲学、科研合作及其他工作,可依据双方约定报销专家来校费用。若约定由学校提供食宿的,其食宿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报销需提供食宿发票及邀请函等


第二十七条 调入学校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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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承担食宿费。


若会议(或培训)通知中注明需缴纳会议费或培训费,并统一安排食宿的,除往返途中给予补贴外,会议(或培训)期间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若会议或培训通知中注明伙食费用自理的,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校生因公出差,按照“其余人员”标准执行;在校生实习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授使用科研经费(省级以上立项项目)出差的,其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标准可参照第一类人员执行。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使用科研经费(省级以上立项项目)出差的,其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标准可参照第二类人员执行。


审核/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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