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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开票内容(开什么内容的发票可以抵扣文化事业建设费)

林研 税东家



最近,关于电影等行业的优惠政策先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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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中的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引起了大家的争议。有人认为仅限电影行业,有人认为不仅是对于电影行业等娱乐业,广告行业也一同免征,也就是全部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我更倾向于第二种:




1. 公告的第二条主语很明确,指出是“电影行业企业”。第三条并没有主语,结合标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和文件第一句话“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根据主语判定,不仅仅是电影行业的政策。




2. 我们来看看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那么第三条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指全部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之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类似的情况,比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专门明确了不是仅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政策。




会计人员表示有点抓狂,要读懂政策太考验语文阅读能力了。我们需要“读书百遍,其义自见”,多读多对比来理解,以便用好用准政策。




当然,也有朋友咨询了当地的税务机关12366,得到的答复不尽相同。我们静待总局的热点问题解答等方式来明确吧。




大家另外关注的是已经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办?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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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自1997年1月1日起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政府性基金,现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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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实现广告发布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价税合计106万元,将部分发布业务分包给个人A,取得了由A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金额为16万元。




解析:1. 计算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1000000×6%=60000元




2. 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普通发票为《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因此可以扣除。


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3%=(1060000-160000)×3%=27000元。




3. 会计分录


(1)实现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2)分包取得发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


(3)计算应交时:借:税金及附加 2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27000




(4)实际上交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27000


贷:银行存款 27000




4. 申报表





注意: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同增值税)(与缴纳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只要是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这个登记都可以电子税务局做。




参考: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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