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资质的:
1、关系过硬的,无强制要求的,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由指定分公司施工。所有事情不管,只收出借资质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关系不硬的,或有限制性规定的。
A、合同金额在500万内的,签署业务合同后,按扣除出借资质费用后的余额,外包给实际施工方,让他去成立劳务类个独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内有劳务服务或劳务外包即可)。然后按工程进度同比例付款给外包商。工程进度结算单据必须要有。 按现行国情,实际i能感应的个独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的。关系到位,个人所得税核定千分之三以内都是可行的。
B、合同金额超过500万,但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不超过500万的,参照A方案。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超过500万的,就采取分包的形式参照A处理。
无论是外包还是分包,必须保管好与工程有关的、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比如工程结算清单、工程进度清单等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