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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紫金农商银行开户行号查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开户行查询)

“我原本向银行贷款90万,怎么一下子成了一家公司的贷款担保人,还要被追偿400万?”在四年多的时间,这样的疑问不时闪现在刘女士的脑子里。


担保人之一孙女士签名的《保证合同》,被鉴定机构鉴定签名非孙女士所写。本文图片均由爆料人提供


房产抵押合同规定:“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应由甲、乙双方在涂改处签章确认”。


刘女士的房产抵押合同显示,主债权金额被银行单方面涂改,由173万改为400万。


倪先生的房产抵押合同显示,主债权合同也被涂改,由130万改为400万。


紫金农商行总部:与刘女士没有借贷关系


“紫金农商行从来没有(给刘女士)放款,我们双方没有直接借贷关系,她也没有我们银行的借记卡,因此银行给她放款68万元是不可能的,由此可以判断她所讲的‘向银行借款90万’等情况都不是事实,(这些)是刘女士的一面之词。”紫金农商行总行行长办公室回应称。


紫金农商行总行行长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的崔姓人士表示,办理房产抵押、递交材料的时候,刘女士本人是在现场的。根据房产局办理房产抵押的流程要求,抵押人必须递交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并且在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房产局的所有材料都是刘女士亲笔签过字的”。


据崔姓人士称,最关键的是,刘女士还签了一份具结书,内容是“本人自愿将坐落于江宁区某处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50.5平米……作为借款人南京中壁贸易有限公司向紫金农商银行城中支行的抵押担保,今后如发生于该房产的一切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具结书有刘女士的亲笔签名,可以确认刘女士是知情人,并且是本人面签的”。


在紫金农商行提供的这份具结书上,澎湃新闻注意到,该具结书由两种不同的手写笔迹和打印文字组成,其中签名“刘某某”是一种笔迹,另外一种笔迹则写在打印文稿的空白处。


针对抵押合同“将主债权金额173万改为400万没有抵押人签字”的问题,崔姓人士回应说,由于中壁公司的借款合同金额是400万,因此抵押合同上的主债权金额应当“修正”为400万,而经过刘女士签字确认的合同里就有中壁公司的借款合同,而非刘女士借款90万的合同。


崔姓人士称,虽然在“修正处”没有刘女士的签字,但是递交材料时她在场,她也在所有材料上签了字,所以“效果跟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是一样的”。


据崔姓人士称,对于上述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抵押合同给刘女士设定的责任就是173万元,并没有加重其责任,“不管(修正处写的)是多少钱,现在只按173万来追偿抵押合同的债权”。


南京中院在二审中认为,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发现笔误”后,将“(刘女士房产抵押合同)主债权数额173万元和(倪先生房产抵押合同)主债权数额130万元”,更改为400万元符合情理,亦具有事实依据,故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也未加大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也就是说不影响担保合同中当事方约定的法律效力。


最后,崔姓人士表示,银行与刘女士等人的纠纷已经过一审、二审,大家应该按法院的判决为准,“如果刘女士有什么疑问,欢迎采用法律途径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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