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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开元农业银行是什么开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开县支行)

今日,据中国检察网北川县院起诉书显示。



四川**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公司系其控股的上市公司。2019年1月,**股份公司出资4750万元,占股95%成立**公司。2019年6月3日,**股份公司和**(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公司在其公司帐套下开展业务,2019年6月24日,**集团授权**(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在**集团帐套下开展贸易业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x,男,四川省涪城区人,大学本科文化,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任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采购供应链中心销售助理,2016年10月至2019年2月任**股份公司采购供应链中心销售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经理。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5月7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2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1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


分述如下:


1.收受闫某甲、闫某乙款项共计289万元。


2017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李xx负责以**集团、**股份公司、**公司名义与闫某甲、闫某乙实际控制的宁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塑料业务。期间,被告人李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塑料贸易的供货及货物提取、融资性贸易的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2021年1月26日**公司决定不再新增合同,有序退出塑料规模业务之后,授意闫某甲通过ps的方式伪造**公司采购人员“尉某某”签字和“四川**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印章签订电子合同,先后收受闫某甲、闫某乙款项289万元,其中279万元系被告人李雨卓索取。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李xx在宁波开元大酒店房间内收受闫某甲现金10万元;


(2)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xx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向闫某乙索要款项。经闫某乙安排,次日,被告人李xx在成都城市名人酒店收受闫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刘少青现金15万元;


(3)2020年9月,被告人李xx以闫某甲公司延期回款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向闫某甲索要款项。同年9月8日,被告人李xx通过银行账户收受闫某甲款项24万元。


(4)2020年11月,被告人李xx以买房急需用钱为由向闫某甲索要款项。后被告人李xx通过银行账户收受闫某甲款项240万元。


2.收受重庆**工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陈某某现金6.5万元。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销售单价及货款支付方式等方面为重庆**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实际经营者陈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6月,被告人李xx在绵阳市布鲁斯小区门口收受陈某某现金0.5万元;


(2)2018年9月,被告人李xx在绵阳市经开区海谷阳光停车场收受陈某某现金1万元;


(3)2019年1月,被告人李xx在绵阳市凯菲特酒店收受陈某某现金2万元;


(4)2019年6月,被告人李xx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湖舜山府小区附近的某餐厅停车场收受陈某某现金1万元;


(5)2020年初,被告人李xx在绵阳市政府旁边的工商银行停车场收受陈某某现金1万元;


(6)2020年底,被告人李xx在重庆市火车北站收受陈某某现金1万元。


3.收受安徽**化工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现金12万元,香烟14条。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货物销售、货物提货等方面为安徽**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某好处费共计12万,香烟14条。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李xx在绵阳市火车站附近收受王某某现金1万元和香烟2条;


(2)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李xx在绵阳市南郊机场收受王某某现金1万元和香烟2条;


(3)2019年3月2日,被告人李xx在绵阳市**大酒店内收受王某某现金1万元;


(4)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xx在绵阳市涪城区花园星河湾小区附近的某餐厅,收受王某某现金2万元和香烟2条;


(5)2019年10月,被告人李xx在合肥市火车南站收受王某某香烟4条;


(6)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李xx在绵阳市火车站收受王某某现金1万元和香烟2条;


(7)2020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李xx在绵阳市布鲁斯国际新城往“何老幺”渔府的行车途中收受王永齐现金6万元和香烟2条。


4.收受罗某某现金8万元。


2020年3月,被告人李xx应中间人罗某某的要求,将深圳**有限公司纳入**集团、**公司的塑料贸易链条,李xx先后2次收受罗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李xx在绵阳市瑞麟国际小区附近收受罗某某现金1万元;


(2)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xx在绵阳市高新区二十一世纪花园小区附近收受罗某某现金7万元。


5.被告人李xx、杨x(另案处理)共同收受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现金17.5485万元。


2020年5月,应**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杨x的请托,被告人李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虹公司)纳入到**集团的塑料贸易链条,并向旭虹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索要合同价差及提成。后李xx、杨x分两次收受刘某某现金共计17.548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1月,杨x在绵阳市火炬大厦附近收受刘某某现金8.1485万元。后杨x在绵阳市阳光西雅图小区附近给被告人李xx现金4万元;


(2)2020年底,杨x在绵阳市火炬大厦附近收受刘某某现金9.4万元。后杨x在绵阳市阳光西雅图小区附近给被告人李xx现金4.7万元。


6.收受李某某款项20万元。


2019年8月,李某某应被告人李雨卓的请求,将**集团纳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电解铜贸易链条中,并要求返还合同价差作为其佣金。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xx以物流费的方式帮助李某某报销价差共计120.154万元,并收受李某某款项共计20万元。


二、挪用资金罪


2017年8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李xx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多次收取其经手的合同相对方四川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塑胶有限公司及**公司应支付给**集团的货款共计461.5532万元。同时,以后次挪用的货款归还前次挪用的货款方式,借用谭某某、赵某某等人银行卡账户通过三方垫资名义支付**集团款项共计144.6532万元,剩余316.9532万元归个人使用,截止案发尚未归还。


三、职务侵占罪


2019年,被告人李xx伪造相关材料,将闫某甲位于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达物流)的货物以**股份公司、**集团的名义入库,**股份公司、**集团先后支付了相应的仓储费用共计36.8021万元。后李xx向闫某甲索要上述费用,2019年4月及2019年11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闫某甲款项共计25525元,2020年5月12日,收取张某某代闫某甲支付的现金293973元,李xx收取后均据为己有。


四、被告人李xx、谭xx、郑xx私刻公司、企业印章罪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xx通过谭xx(另案处理)、郑xx(另案处理)联系肖x(另案处理)私刻“绵阳**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有限公司”公章共2枚,用于归还相关公司货款的三方垫资协议;2021年4月,李xx通过谭xx联系肖建私刻“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共2枚,后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闫某甲。 


另查明,2021年4月29日,李xx主动到**集团纪检监察部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在调查期间,李xx及其亲友向**集团纪检监察专户上交涉案款201万元。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李x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及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x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x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公司印章,李xx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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