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巩义工商局注册公司品牌公司(巩义工商代办)

3900元10周后就能变成11023.2元?


259人被骗370万元 河南老总大庆受审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


3900元10周后就能变成11023.2元,这种“钱生钱”的速度,恐怕没几个人能禁得住诱惑。去年上半年,我市有259人加盟了容通公司,做着迅速发财的美梦。不料没几天,馅饼就变成了陷阱,受骗者血本无归。5月26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回顾 ——“钱生钱”神速 我市259人“入套”


1975年出生的蒋某,代办是河南省巩义市人,从事过多种职业。


2015年初,蒋某在河南省巩义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容通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没多久,蒋某就派遣公司员工汤某伟和庞某莲来到我市,在让胡路区一家宾公司馆长期包房,私自成立了容通公司大工商局庆报单中心(以下简称“大庆报单中心”)。


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假借包装成都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的名义,利用公开授课、网络媒介、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及配送股权等手段向我市不特定群众进行虚假宣传,进而销售投资理财产品。


容通公司规定,只要代办花3900元购买该公司产品,就能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第一周返450元、第二周返405元、第三周返810元、第四周返1620元、第五周至第十周返1289.7元,十周为一周期,期满后返利结束可重新购买。


3900元钱经过10周就变成11023.2元,纯获利7200多元。这挣钱的速度真快啊!一时间,人们奔走相告,我市加盟的会员人数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暴涨到259人,投资金额最多者竟然达到129.48万元。


2015年5月,大庆报单中心庞某莲忽然因病去世,投资人的返利一连几周无法如期进行。有工商些人觉得自己可能被骗了,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容通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于7月15日将容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刑事拘留,汤某伟在逃。


公安机关查证,蒋某伙同汤某伟、庞某莲在我市非法骗取资金370.11万元,其中案发前按约定返利238.1万元,尚有132万余元未返。


2016年4月,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将蒋某公诉至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交完钱不给凭证 全进老总私人账户

5月26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蒋某犯了集资诈骗罪。蒋某及汤某等人假借包装成都某科技公司名义,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及配送股权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群众钱财。


蒋某称,他对公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但指控的罪名不认可。


通过法庭调查查清,大庆报单中心的运作过程为:公司按周返利,初期规定购买3900元容通公司产品称为第一单,并赠送成都某科技公司生公司产的保健品。投资人初期将钱交给大庆报单中心负责人庞某莲,由庞某莲汇入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后期则直接汇入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投资人汇款后,将汇款小票、个人身份信息、品牌联系方式和农业银行开户账号送至大庆报单中心,经大庆报单中心登记后,由庞某莲以微信图片方式发送至容通公司财务微信账号核对。初期返利是蒋某把投资者每周返利钱汇入汤某伟或庞某莲银注册公司行账户,再由此二人给投资者返利,后期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返利款直接汇入投资者账户内。


公诉人问蒋某,为何要把投资人加盟费汇入他的私人账户而不汇入公司账户。蒋某说,如果汇入公司账户,一方面手续繁琐,另一方面手续费高。


公诉人问蒋某,收到的钱都干什么用了?蒋某说,用于公司经营,包括购买产品,以及返还客户。经营的模式是:前两个月促销阶段购买一单产品,购买一单工商局3900元。一个周期买完最终返多少钱还不一定。


公诉人问,按照查证,投资一单投资额是3900元,在不到3个月内,返利竟达11023.2元,纯获利7200多元,差额是如何弥补的?蒋某回答,他用存款和贷款来弥补差额。


听到这里,旁听席上有人窃窃私语:“做生意都是为了赚钱,他却说用自己的钱往上赔,谁信?”


在举证阶段,公诉人说,经查证注册公司,投资人汇入蒋某账户的钱,大部分都转入他父亲的账户。


公诉人质疑,正常经营的公司,每一笔钱的出和入都要经过公司账户,蒋某将钱转入私人账户,明显不合规矩。蒋某说,很多公司都这样运作。


庭审即将结束时,法官问蒋某及其家属,能否赔偿受害人?他们均表示,想赔偿损失,但没有能力赔偿。品牌合议时,3名法官在充分尊重陪审员意见的基础上,一致认为被告人以假借包装公司上市的名义,向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成立。据此,作出了被告人有罪判决。


律师说法——巩义“两罪”刑期不同 集资诈骗刑期长

法庭当庭判决蒋某犯集资诈骗罪,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罚金。蒋某不服,表示要上诉。


公诉机关认为蒋某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而蒋某及其辩护人都认为他触犯的应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这两个罪的区别在哪里呢?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的董传伍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由此可见,无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还是最低刑,都比集巩义资诈骗罪对应的刑期要低。蒋某可能是要在刑期上争取自己获得轻判,所以不认可自己犯工商了集资诈骗罪。


(文中公司名已作化名处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