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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如何设立北京代表处(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的境外企业)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办事机构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与办设立事处两者在法律层面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但必须取得工商登记办事机构;而办事处虽然也是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需要取得工商登记,但其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也不能签订任何协议,一般只能作为公司处理内部事务的驻外联络点,其所进行的都是间接的商业活动,如业务联络、市场调查、产品展示、科技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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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是A国的一家外贸公司,B公司在我国C市设立了D办事处。D办事处成立后,积极在C市开拓市场,开展出口贸易业务。C市E区工商局接其他公司举报后,经工商人员调查北京后发现,D办事境外处在C市设立以来,一直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了我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C市E区工商局根据D办事处的前述行为,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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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明确规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代表处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本案中D办事处正是由于违反了该条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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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中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定义的是指外国如何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在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办事处正是这里所指的常驻代表机构。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外国企业在华公司设立办事处需要一外资系列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具体为:


1. 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办事处设立登记申请书;(2)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3)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的组织协议;(4)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5)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6)同外国企业有北京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代表处具的资金信用证明;(7)办事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如租房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公司文件。


2. 登记机境外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如何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在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设立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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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事处、首席代表和代表凭登记证、代表证申请办理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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