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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卖玉镯的品牌店(北京卖玉手镯哪里专卖店)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曾智湄:按照平台的这个规则,365天之后被告没发货,原告也没有这个取消这个订单,那么这个订单就自动按照平台的这个规则就关闭了,关闭了之后原告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这个被告履行合同,要求他履行发货的义务。


原告 杨先生:从卖家发布的商品来看,他对于商品的描述和库存量是一个明确的要约的内容,然后我付了款,我承诺购买这件商品了,我们的合同应该已经是成立的了,然后卖家没有发货就是属于违约,我现在的要求就是按照合同上的规定履行他发货的义务。


此外,被告认为,店这款联名的球鞋曾因篮球运动员去世被恶意炒作、订单量突增、价格上涨,这是一种不可控市场因素,同样影响合同的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平台将订单关闭是因为原告付款后满365天,被告没有发货。这是一种平台系统自动判定的操作,而不是原告主动要求解除合同。从法律上讲,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因为订单关闭而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专卖店,球鞋价格的突然变化,不构成涉案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而商家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交付球鞋,拒不履行合同,且手镯没有正当理由,行为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店铺交付原告采购的同款球鞋,而李先生则按照最初的下单价格支付货款。究竟什么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呢?法学专家进行了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因为球星去世会连带导致球鞋价格飙升,但是那属于商业风险,而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必须满足三大要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球星去世的时候,价格上涨,这是大概率事件应当是玉镯有预知的。这不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况,而属于如果履行了会吃亏的问题。


中国人民专卖店大学卖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的是避免消费者钱财放到商家,商家既不交货也不退钱的道德风险,对消费者和电商而言,他们之间北京的合同除非被双方合议解除,或者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律规定依法解除之外,原则上即使平台关闭了购物的功能也影响不了合同效力。


被告 店铺负责人刘先生:涉案商品是由原告在直播间先行挑选下订单,被告也曾经将商品的图片发送给原告多次确认,原告确认无误后,被告才进行加工。被告加工完毕后,也在直播间向原告展示了加工后的翡翠玉镯,原告也没有提出任何品牌疑义。


法院认为,由于店铺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刘女士的这笔订单确实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标准。但是,玉石类商品,玉石的质地、成色、样式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经过审理可以看出,原告收到的镯子与在直播间中展示的色差已经不在合理的范围内。


原告 刘先生:图片上是新货头茬特优大果,这个是我实际收到的商品,法官您可以看一下他那个枸杞的质量、大小、色泽、饱满度,评价的页面里面其他的消费者店给出的评价的截图,他上面这个图片果子非常大,非常好,很饱满,很红。


刘先生还在收到的包裹里发现了一张卡片,上面写着,如果消费者回复一个“暗号”给客服,客服会提供图片和文字,消费者可以直接拿去在评论区发布好评。商家会给发布好评的消费者返5元现金。刘先生尝试回复了这个暗号。


刘先生认为,商家通过这种方式伪造好评,使消费者无法真实评价商品的成色,这是一种欺诈,于是将这家店铺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店铺返还他的购物费用,并支付惩罚性赔偿500元。


被告 王先生:在互联网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拍照,进行一定的修哪里饰这都是非常普遍的,就像外面广告牌上的广告跟我们所经常去玉镯购买的实物往往都是会有一些差别的,但这不足以对他造成误导甚至欺诈。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 李绪青:这个案子呢他比较特殊的在于说,当时是返现的金额跟这个商品价值是特别的相近。也就是相当于消费者一旦进行了好评,他可以以特别低的价格获得这个商品。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刘哪里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店铺赔偿他的购物费用12.52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500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内容非常的丰富的,体系非常的严密,这里边有对于电子商务一般性的规定的关于霸王条款的效力问题,包括管辖权的问题,另外关于合同的解释问题。司法解释草稿都体现了对消费者适度北京倾斜的理念,但也体现了对平台和商家合法权益适度兼顾的理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景明:可以品牌说这个解释出台是非常及时的,因为现在虽然咱们有基本法,比如说有电子商务法,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也已经生效一年时间了。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具体的问题,规定的还卖是比较原则比较抽象,但司法解释就把这些问题给它进一步具体化,它把现在大家正在从事的和大家关注的普遍的热的点问题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咱们以后在发生消费民事争议诉讼的时候,法院在做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判断的时候,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的这份《征求意见稿》共 24 条,对合同权利义务、网络消费欺诈、网络直播带货、外卖餐饮卖玉等方面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欺诈主要是两种常见的套路,一卖玉个隐瞒事实真相,还有一种套路就是制造假象,不手镯管是隐瞒真相还是制造假象,唯一的目的就是让消费者更加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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