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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 案件原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被告1: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被告2: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第三人: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涉案金额:股权转让款756,448,603.46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执行查封冻结了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财产,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因与被告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资本”)、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及第三人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奥保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决定立案审理,并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金发科技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执行风登记注册险,于2021年11月26日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类型院依法冻结奥园资本、奥园集团银行存款人民币756,448,603.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为便于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发生其他影响保全情况的发生,按照当时适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现相关规定并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金发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程序,暂缓披露上述起诉立案及财产保全申请事项。


2022年3月3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并知悉法院已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奥园资本送达开庭传票,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现将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背景


奥园资本系奥园集团于2017年11月3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2018年2月9日,金发科技与奥园资本签订《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合作意向书》(以下私营简称“《发起人合作意向书》”),约定金发科技、奥园资本分别出资50%共同发起设立金奥保理,注册资本6亿元。金奥保理于2018年2月27日注册设立,登记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金发科技于2018年3月实缴出资3亿元。金发科技分别于2018年2月10日和2018年3月7日披露《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3)和《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6)。


2018年5月25日,因金奥保理业务发展需要,金发科技与奥园资本签订《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增加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增加投资协议》”),约定金发科技、奥园资本分别向金奥保理增加投资4.5亿元,金发科技于2018年5月增加实缴出资4.5亿元,累计公司和实缴出资7.5亿元。金发科技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4)。


2018年5月,奥园资本控股股东奥园集团向金发科技出具《担保确认函》,保证金发科技在金奥保理的运营资金和收益的资金安全,并承诺如奥园资本未按约购买金发科技持有的金奥保理股权,则由奥园集团负责全额偿还金发科技投资本金以及应分配的投资收益。


2021年11月4日,金奥保理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同意金发科技转让其持有的金奥保理股权给奥园资本。同日,金发科技与奥园资本签订《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并于2021年11月18日签订《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补充有限责任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参照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及评估净值,将公司所持金奥保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奥园资本,奥园资本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2021年11月24日前)向金发科技支付全额公司和股权转让款756,448,603.46元。


奥园资本签订前述《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奥园集团也未履行《担保确认函》承诺的连带付款责任。金发科技于2021年11月2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并于2021年12月3日获立案受理。


(二)起诉事实


金发科技起诉称:金发科技与奥园资本于2有限责任021年11月4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于2021年11月18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金发科技将持有的金奥保理股权,参照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及评估净值,作价转让给奥园资本,奥园资本应在股私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2021年11月24日前)向金发科技支付全额股权转让款756,448,603.46元。金发科技认为,奥园资本未按期向金发科技支付股权转让款,奥园资本系奥园集团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履行《担保确认函》承诺的付款责任,均已构成违约,给金发科技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提起本案诉讼。


(三)起诉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金发科技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奥园资本向原告金发科技支付股权转让款756,448,603.46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以756,类型448,603.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的标准,从2021年11月25日起计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奥园集团对被告奥园资本前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奥园资本、奥园集团承担。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进行开庭审理,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尚待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截至目前,案件进展相关情况如下:


2021年11月26日,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并同步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2021年12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


2021年1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其他01民初254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金发科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448,603.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资产”,随后移送保全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前述裁定,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就金发科技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陆续执行查封或冻结了奥园资本、奥园集团部分财产。其他截至目前,实际保全财产不足申请金额,后续如有新增有效财产线索,将依法申请法院增加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前述财产保全措施后,金发科技于2022年3月3日收到法院开庭传票,通知本案将于2022年4月22日开庭审理登记注册,如案情复杂,传票确定的开庭日期可能改为证据交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立案受理及财产保全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尚待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目前尚无法准确预测和完整评估诉讼和案件处理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公司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进行开庭审理,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尚待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公司虽已于起诉时一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但截至目前,法院实际执行保全的财产尚不足申请保全金额,且已冻结或查封的财产后续也可能存在变现困难等情况。本次诉讼案件的处理进程及裁判结果相关的诉讼风险客观存在,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全力采取各项措施,要求奥园资本、奥园集团履行债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提供有效财产抵偿债务,以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案诉讼后续进展或案件处理情况,公司将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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