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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如何利润分配(股权激励方案与合伙人制度)


最近有好几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问到这样的问题企业:


一、律所每月给我发工资,合伙人工资属于经营所制度得,如股权果律所少给我发工资,我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少交一些呢?



为什么合伙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呢?我觉得是因为合伙人没有搞清楚合伙制度企业的经营所得划分利润激励分配是两回事。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企业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自然有限人合伙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如何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当年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无论方案是否对合伙人进行了分配,都要由合伙企业对自然人合伙人按应分得比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股权然人合伙激励人在合伙企业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时,应于当年汇算清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根据税法规定合伙计算得出的当年应纳税所得。


而利润分配则是分配合伙企业给合伙人的分配,是属于税后的分配,金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示例1:A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企业,2021年A方案律师事务所取得经营所得100万元,年初留存收益10万元,张律师为A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占合伙企业投资比例为25%,张律师2021分配年度专项扣除6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


张律师取得的经营所得利润=100万*25%=25万元


张律师应纳税所得额=25-6-0.6-2.4=16万元


张律师应缴税款=16*20%-1.05=2.15万元


张律有限师2021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


=10*25% 25-2.15=23.35万元。


那么2021年A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张律师无论分配了多少金额的利润(一般不超过合利润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分配金额),都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没有关系与。


假设张律师缴交了投资款10万元,那么2021年末张律师在A律师事务所的合伙总资产为:


10 23.35=33.35万元。


2022年初张律师累计分配利润金额为23万元,那么张律师在A律师事务所的合伙总资产为:


33.如何35-23=10.35万元。


示例2:续上例,假设A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亏损40万,而A律师事务所每合伙人月给张律师等四位合伙人每人每月发放工资1万元(合伙假设A律师事务所有4与位合伙人,每位合伙人占分配比例25%),并已计入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


张律师的经营所得(理论计算)=-40*25% 12=2万元。


张律师减除6万费用后,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更深度的解析看往期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税所得的深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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