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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开始分包给a公司(劳务公司可以从总包那里接活吗)

最近,做电工的老魏碰到了一件烦心事。事情经过是这样,老魏经人介绍,来到了A公司工地当电工,工地项目经理姓董,由其给老魏记考勤、发工资。冬去春来,老魏干了半年多,临走之前向董经理讨要剩总包余的工资时却被告知:没钱,去找A公司要。老魏气的手哆嗦:我就给你打工的,不给工资我就上法院!



法院经过审查,终于理清楚了这个工程项目的脉络:老魏给董经理干包给活,干活的这块工地是董经理从A公司处承包的从开始,但是董经理其实身份是A公司的员工,涉案的工地是董经分理内部承吗包来的。董经理作为个人,不具备劳务分包的资质,在这种情况可以下,董经理又找到了专总包业的劳务分包a公司B公司,A公司与B公司接活签订了名义上的分包协议,那里约定将涉案劳务工程分包给B公司,此后,B公司又与董经理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a书,约定那里将吗涉案工地承包给董经理。


面对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务费的情形,作为劳动者要“一问二存三追”。


第三,在违法分包情形下需追加组织或个人参加诉讼。我国相关法律开始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接活不具备用工主分体资格的组织或个劳务人时,具备用可以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需承担用工主体公司责任,要在欠付的建设工程款范围内对劳动者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劳务费的多种支付主体可以保障劳公司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特别在个人挂靠在经包给济实力较为雄厚的施工单位的从情况下,可以有效避免个人偿债能力有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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