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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法第十二条怎么理解)


“陈麻花”商标之争历时4年


2019年3月,商标第十局裁定宣告两枚商标无效。陈麻花公司不服行政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条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陈麻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无效宣告撤销一审一条判决和商标局无效宣告裁定。


5家麻花商户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2021年12理解月作出提审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陈麻花”商标之争时间线。制图:人民网 周静圆


商标的注册是否商标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陈麻花”为关键字检索到已公开的文书55份,其中与二条商标注册、商标侵权相关的有24份。据了解,目前与“陈麻花”相关的在审、未判决商标确权纠纷、侵权纠纷仍多达几十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詹映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称,这些纠纷的根源在于,第十一“第十二陈麻花”究竟是原注册人独家创造的,还是磁器口众多商户共同创造的。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商标法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一条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第十一”詹映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经营理解者、公众已经将“怎么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陈麻花”成为了一种小吃产怎么品的指称。所以,“陈麻花”已不能第十二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不能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第十缺乏显著性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起到定分止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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