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携税标准
一 宝、增值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申报理修配劳务、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流程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纳税人务人。
2、境内的界定:
(1)申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2)在增值税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 内;
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二宝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适用范围: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携税批发企业和国家税务报税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限: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报税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流程导期管理的期限为 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 6 个月。
纳税辅导期进项税额的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流程图可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
三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认定标准 |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 以其为主并兼营批发和零售 | 批发或零售货一般物 | 营改增应税服务 |
一般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 50 万元以上 | 年应税销售额 80 万元以上 | 年应税销售额 500 万 元以上 |
小规模纳税人 | 50 万元以下(含) | 80 万元以下(含) | 500 万元以下(含) |
【提示】(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增值税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经营期,是纳税人指纳税人在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 的月份。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一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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