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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和进项税转出)






编者按:为进一步拓宽会计朋友们财税知识税额获抵减取渠道、解答涉税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本站特别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热点问答汇辑成【税总答疑税】,以飨诸君。


1转出


问: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进项,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税额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进项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转出海关总署加计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允许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允许加税计抵和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的现代服务、抵减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加计税人。


2


问: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的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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