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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纳税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分析

甯(níng)某在本案中,并不是纳税人,而是实际税费的承担人,应该称之为”负税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认定她属于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利害申请人,所以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

不能不说,这个判决我有点出乎意料,因为我之前和深圳税务局的看法一致,认为只有税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就是通常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才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

有利害关系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涵义,实务中不太容易准确判定。负税人确实是有利害关系的,但负税人的范围也实在是太广泛了,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负税人,只不过是因为所有的消费品面向终端消费者的时候,价格多数都是含税的,大家直观感受到的只是价格变动,能切身体会到的是通货膨胀问题,而对价格之中税的变动浑然不觉,更不会因此去申请行政复议。

而法院竞拍相当于是拍出了一个不含税价,由于税款额外计算,被列示得清清楚楚,购买者能清楚看到额外出的一笔税钱,势必会产生切身的痛感,所以负税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想法,是很正常的,而法院也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应该对很多税务干部都是个提醒,此类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属于受理范围。值得庆幸的是大多数的商品交易是含税价,否则复议案件会排山倒海涌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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