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财务人员咨询,公司直接给大学捐赠现金设立为奖学金,收到的这张《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票据如下:
在咨询12366后得到回复如下:
小编大致总结了一下:
一:公司直接捐赠现金给大学设立奖学金的情况:
1、企业对外的捐赠,如果是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直接向受赠对象进行的捐赠、通过的机构不符合规定、未取得合规票据,都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温馨提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二、需要符合当地税务局公告的公益性团体名单:
参照《关于江苏省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苏财税[2019]12号),公布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分为: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和基金会。
温馨提示:汇算清缴时,2019年扣除名单建议在当地税务局网站查询。
三、从名单上来看,所盖印章最好是某某“慈善总会”、“光彩事业促进会”、“慈善协会”、“慈善会”、“基金会”等类似标注的财务专用章。否则,税局可能不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们来看看标准的公益捐赠票据:
参照《关于江苏省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苏财税[2019]12号),查询:
从上图可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发票章都为“某某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而文章开头的公司收到的票据所盖章是“南京邮电大学财务专用章”,可能存在不被允许税前扣除的风险。
参考苏财税【2019】12号,南京邮电大学公益团体的名称是南京邮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如果所盖章是“南京邮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这张票据就完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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