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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送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买一送一为什么不视同销售)



纳税误区解答

► 专题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确认及视同销售


“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干招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排确认各项的销会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尸的下列行为,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信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人”的规定,要求企业对赠送的商品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相应约销面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子的价格扣除属干商电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须确定销售商品入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2010] 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走>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社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 栏注明折扣额,而仅主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时,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买一赠一”属于“将目厂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情形,属于视同销售,同时根据财税 [2011]50号文件规定:“买一赠一”的“赠”的对象是个人,企业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实务操作提醒


另建议,企业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实质上是在商品主货物价格上给予的折扣让利,即将主货物、从货物视为新的商品出售。具体为:企业可以将主货物、从货物打包作为一个新商品,可以将主货物的价格降低,使从货物的价格包含进来,也就是说将主货物的价格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 如原来高压锅售价100元/每台,台历10元/每本,现在将“高压锅 台历”作为新的商品,定价为:高压锅92元/每台,台历8元/每本,总价格仍为100元。那么现在结转成本的时候,也相应将台历的成本结转即可:




借:主营业务成本 76


贷:库存商品一一高压锅 70


库存商品一一台历 6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能随意将主货物定价,而是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企业的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常理由的,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调整。


作者 / 陈志坚


责任编辑 / Disha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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