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北京市的一家企业,主要从事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请问我公司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屋租赁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底17 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 年第 8 号)第一条规定,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底 16 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
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采取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综上,你公司作为北京市的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跨区提供房屋租赁服务,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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