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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配套费管理办法(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在平顶山买房,或许有些平顶山购房者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房子已经交房,但是却因为种种原因一时没办法搬家入住,于是新房就成为了“空置房”,那么,物业费该如何缴纳呢?



首先,对于网友咨询“住房未装修入住,物业费是否应按50%收取,咱们地方上有无有关此方面的文件约定”的问题,平顶山市湛河区委书记回复: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关于修改平顶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发改房价[2016]277号)对平发改房价[2015]263号文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第12条:“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使得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道路等物业配套设施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物业服务费的80%向业主收取,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补偿”的规定,故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未入住的判断的条件是什么呢?根据回复,未入住房屋泛指未出售至买受人名下及未接到房屋交付通知的房屋。


那么,房产证办理前是否需要交齐物业管理费呢?


回复中显示,房产证的办理属开发企业问题,物业费的收取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之日次月起计算,故两者之间没有直接关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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