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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人社函201939号(新泰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申报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保底封顶的办法予以核定。保底封顶数暂使用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确定(即保底2620元,封顶13104元),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予以补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档案工资,年度如遇工资调整,缴费基数相应调整;企业2015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增幅参照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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